5.2 源头减排项目实施有效性


5.2.1 建筑小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径流污染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查看设施的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时间、运行工况、植物配置等能否保证设施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设计要求。设施设计排空时间不得超过植物的耐淹时间。对于除砂、去油污等专用设施,其水质处理能力等应达到设计要求。新建项目的全部不透水下垫面宜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改扩建项目有径流污染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与不透水下垫面总面积的比值不宜小于60%。
    3 径流峰值控制应采用设计施工、模型模拟评估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4 硬化地面率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2 道路、停车场及广场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径流污染、径流峰值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 道路排水行泄功能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
5.2.3 公园与防护绿地项目实施有效性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对应的径流体积控制应按本标准第5.1节的规定进行评价;
    2 公园与防护绿地控制周边区域降雨径流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查阅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设施汇水面积、设施规模应达到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5.2.1 降雨径流污染随场降雨事件变化的随机性和复杂性较大,径流污染主要通过径流体积进行控制。采用大量监测的方法进行径流污染控制效果评估,技术要求和评价成本较高,故在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及径流体积控制评价达标的基础上,项目的径流污染控制采用评估设施径流污染控制能力和核查采取控制设施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比例的方式进行评价,影响设施径流污染控制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设计构造、径流控制体积、排空时间、运行工况及植物配置。
    排空时间是影响设施污染物去除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雨水渗滞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通过权衡悬浮物(SS)去除效果、径流体积控制效果、植物耐淹性能,并考虑蚊蝇滋生问题进行确定。实践中,生物滞留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一般取12h,考虑设施运行过程中表层堵塞问题,表层种植土的饱和渗透系数需进行适当保守设计,保证设施运行初期实际排空时间不大于6h,并据此确定土壤类型或人工介质构成;砂滤池的设计排空时间一般取24h;延时调节设施的设计排空时间可取40h、72h,或根据生物滞留设施、砂滤池的设计排空时间确定。当实际排空时间大于设计排空时间时,需进行相应维护。
    源头不透水下垫面的初期冲刷现象一般较为明显,即控制初期降雨径流可达到较高的径流污染控制效率,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表明,按一定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对应的设计降雨量进行设计的源头减排设施,可高效收集初期降雨径流中悬浮物(SS)总量的80%。在此基础上,若设施的悬浮物(SS)去除能力达到85%~90%,则对于新建项目,当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我国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分区图(本标准图4.0.1)”所在区域规定的下限值时,至少可控制全部不透水下垫面上产生的占全年70%的悬浮物(SS)总量;对于改扩建项目,控制至少60%的不透水下垫面面积,并根据项目条件最大限度提高年径流总量控制能力,也可实现不小于 40 % 的年悬浮物 (SS) 总量削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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